近日,據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楊璐陳晨報道,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狀告其瓶裝水外包裝設計被某企業(yè)仿冒的案件塵埃落定,嶗山礦泉水獲40萬賠償。這起案件,再一次引發(fā)了食品和包裝行業(yè)對外觀設計的關注。 經案情還原,原來事情的起因,經過與結果是這樣的: 原告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嶗山礦泉水系中華老字號產品,其藍色嶗山礦泉水外包裝設計獨特,瓶身外形、瓶蓋顏色、瓶貼上由白色至藍色漸變的色彩以及瓶貼上圖案的“Laoshan、山峰圖形、嶗山礦泉水”各個構成要素及其排列,經原告長期使用,明顯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被告青島某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嶗小巨峰雪山泉飲用水”包裝瓶、瓶貼、整體設計均與原告產品極為相似,尤其是“嶗小”的“小”字兩點連筆,極易誤認為是“山”字。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產品系知名商品,其包裝是特有包裝、裝潢。原、被告經營范圍近似,雙方系同業(yè)競爭者,生產、銷售的產品相同,被告在使用商品包裝裝潢時,對原告已經在先使用并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業(yè)標識本應有合理避讓義務,但被告生產的涉案商品的包裝在整體外觀和設計風格上與原告產品極為近似,特別是礦泉水產品系快速消費品,相關公眾在購買時決定時間較短,不會施以過多注意力識別商品的包裝,在兩種商品整體外觀和設計風格近似、各設計要點基本一致的情況下,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被告故意攀附、搭便車意圖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裁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產品上使用與原告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藍色“嶗山礦泉水”產品近似的包裝、裝潢,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 官表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是一類較為隱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車,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進而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本案系一起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依法保護民族品牌的經典案例。法院通過判決,有力打擊了被告的惡意侵權行為,有效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過去一年來,關于外包裝侵權的案件呈現爆發(fā)趨勢,越是大的品牌,越發(fā)注重保護自己產品的外包裝設計,這已經是一個新現象。 包裝侵權惹官司,大白兔拒絕被搭便車,維權獲賠50萬元 2019年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冠生園公司)訴北京康貝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康貝爾公司)、河北燕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燕源公司)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馬大姐牌"話梅糖商品上使用與冠生園公司"大白兔-天山牌"或"天山牌"奶油話梅糖商品相近似的裝潢,并賠償冠生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2.5萬元。 因包裝裝潢侵權廣州一本土乳業(yè)公司被判賠60萬 2019年8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發(fā)出廣東燕塘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燕塘公司”)訴廣州風行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行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二審宣判:風行乳業(yè)上訴無效,應停止在相關商品上使用與燕塘乳業(yè)近似的包裝裝潢,并賠償燕塘乳業(yè)經濟損失和維權支出共計60萬元。 上海著名的老字號店因包裝被指侵權告上法庭 2019年7月,中國工筆人物畫家華三川的夫人和兒子,作為華三川的繼承人,起訴上海沈大成餐飲速食有限公司、上海沈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要求賠償15萬元。經過審理,法院認定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一審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萬元。 “李鬼遇上李逵”!廣東知名老牌月餅舉報不良侵權商家 2019年9月,接廣東香蘭食品有限公司投訴,佛山市市場監(jiān)管局在經過前期線上線下周密核查后,迅速部署南海區(qū)及大瀝鎮(zhèn)、桂城街道三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聯動,于8月30日對涉嫌侵犯投訴人“香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數個制售月餅窩點同時開展突擊檢查。檢查中,在大瀝瀝中查獲一涉嫌制作侵權月餅并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網絡銷售的窩點,查扣涉嫌侵權成品月餅49箱,12個品種的半成品月餅及包材一批。 那么,到底什么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品包裝、裝潢?如果侵害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01、符合一定條件的商品包裝裝潢是競爭法的保護對象 關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這一法律概念,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其中包括擅自使用,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2017年和20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在第六條第一項均規(guī)定了,“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從法律修改的字面改動來看,新法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改成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對新法條文的理解和適用有待于在實踐中進一步積累,但在實踐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案件因為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之前,所以法院在審理時仍然適用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前述“冠生園牛軋?zhí)前浮钡那闆r便是如此。 在市場經營活動中,進入市場流通渠道的商品通常都具有名稱、包裝和裝潢,這些要素對商品的成功銷售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普通意義上的商品包裝、裝潢并不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殊保護,只有具有競爭意義或識別意義的包裝、裝潢才有可能進入競爭法的保護視野。 也就是說,當經營者對其商品用心進行了市場營銷,例如精心設計名稱、包裝樣式、圖案花色、廣告宣傳等,使之成為深入人心的知名商品,也即通過使用獲得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從而可以作為一種商業(yè)標志,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02、“包裝”和“裝潢”法律側重點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裝潢,應當認定為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特有裝潢”。 通常而言,在知識產權法保護領域,“包裝”和“裝潢”的側重點是有所區(qū)別的。 “包裝”是指為保護商品、方便儲運、促進銷售而采用的能夠區(qū)別商品來源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等,如飲料、香水采用了較為獨特的瓶型,蛋糕采用了造型別致的盒裝等。 “裝潢”是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把b潢”可以直接附著于商品,也可以附著于包裝。例如在備受矚目的加多寶訴王老吉“紅罐”之爭案中,雙方激烈爭奪的商品裝潢是打印、噴涂或貼附在裝涼茶的易拉罐這種包裝上的黃色王老吉文字、紅色底色,以及這種文字、色彩、圖案的排列組合方式的整體內容。 在上述牛軋?zhí)前讣,原告冠生園公司主張其牛軋?zhí)鞘褂玫陌b為長方體磚式包裝,其話梅糖使用的枕頭式、扭結式包裝,該包裝的特有性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支持了該公司認為其牛軋?zhí)呛驮捗诽堑奶羌埳、文字、圖案及結構的整體排列組合構成特有裝潢的主張。 此外,在另外一起涉及圖書的案件中,涉案圖書的裝潢包含封面與封底,其封面采用圖書作者的正面肖像作為主要設計元素,封面右上角顯示有作者的英文簽名,封面的其他裝飾圖形選擇、位置排列、顏色搭配以及中英文文字、宣傳標語的選擇、排列布置等也均體現出一定的特色,法院認定上述組合為涉案圖書的特有裝潢。 03、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需擔責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與之近似的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產生誤認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經營主體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 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擾亂了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無視合法經營者的辛勤付出和汗水擅自“搭便車”,同時也混淆商品來源,損害消費者正當權益,破壞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因此必為法律所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guī)定,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害者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造成混淆的,由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并可處以罰款,嚴重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根據法律規(guī)定,構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被仿冒的商品必須是知名商品;被仿冒的商品包裝、裝潢必須為知名商品所特有;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與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以為是該知名商品。 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認定知名商品,需要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qū)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一般來說,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需要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所謂“特有”,是指商品的包裝、裝潢能夠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該商品的包裝、裝潢具有新穎性或者獨創(chuàng)性。對相關公眾而言,只要該商品的包裝、裝潢經過商業(yè)使用,已經客觀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起到了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其便具有了特有性。 所謂“擅自使用”,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授權而使用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法院在評判時,重點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而在客觀方面則體現為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與權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 所謂“混淆誤認”,包括兩種情形:購買者發(fā)生誤認和足以使購買者發(fā)生誤認,在司法實踐中也稱為“實際混淆”和“可能混淆”。前者指已經發(fā)生了令購買者混淆的結果,后者的“足以”強調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一定要求發(fā)生了實際結果,但這里的可能性程度并非是一般的,而是強調應當具有較高的混淆可能性。 在上述冠生園案中,法院首先根據原告冠生園公司提交的獲獎情況、銷售數據、保護記錄等證據認定了其生產銷售的牛軋?zhí)恰⒃捗诽菫橹唐;其次,分析了冠生園牛軋?zhí)、話梅糖糖紙裝潢的特有性;再次,認定了被訴侵權牛軋?zhí)、話梅糖的裝潢與冠生園牛軋?zhí)、話梅糖的裝潢構成近似。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糖果上使用了與原告特有裝潢相近似的裝潢,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認定了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04、延伸閱讀:“商標”和“品牌”是一個概念嗎? 有些企業(yè)錯誤地認為,產品進行“商標”注冊后就成了品牌。事實上,“品牌”與“商標”是極易混淆的兩個概念,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 通常認定的“品牌”是指,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產,用抽象、獨特來表現自身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是能夠識別的,能夠在長期的建設下在人的心中占據一定位置。 而“商標”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標志。就商業(yè)領域而言,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由此可見,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由商標法對其進行保護,注冊成功后,權利人就享有商標專用權;而品牌側重于市場范疇,更加注重和消費者建立的聯系,引導顧客進行消費,建立對品牌的忠誠度?梢哉f,商標是品牌的一部分。在我國,商標有“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之分;“品牌”可以是注冊商標,也可以是未注冊商標。 從范圍上說,對商標權的保護有國界限制。每個國家都有保護商標的法律,在某單個國家取得的商標權利只在該國內部獲得保護,其他國家不當然承認其權利。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于商標權保護采取的都是注冊原則。也就是說,注冊商標所有人只能在商標的注冊國享有商標權,如果需要在其他國家取得商標保護,則必須按照他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該國申請商標注冊。而品牌因為不是商標法上的概念,在效力上沒有嚴格的國界區(qū)分。 最后,在時效性上,商標的時效性由法律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后可以進行續(xù)展,每次續(xù)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xù)展次數不限。商標權還能夠繼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商標的時效性可以是永久的;而品牌的時效性是由市場決定的,取決于經營者的能力及產品質量等多個因素。另外,品牌與商標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如品牌經注冊獲得專用權轉化成商標,也就具有了法律意義。正是借助商標的法律作用,才使得品牌所產生的超過產品本身價值以外的利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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