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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一科長濫用職權受賄獲刑 景興紙業(yè)等多公司卷入
 
http://www.ordinalmonkey.com  2017-07-06 和訊網

  7月4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全俊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二審刑事裁定書。平湖市科技局科長全俊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多家公司賄送,共計50.88萬元。涉及多家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掛牌企業(yè),其中上揚股份、晨光電纜、研和股份、輝弘光能、比例包裝、景興紙業(yè)、莎普愛思、榮盛環(huán)保等均給過全俊好處。此外,全俊還濫用職權對景興紙業(yè)等企業(yè)給予政府補助。法院一審,全俊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二審決定維持原判。

  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全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平湖市科學技術局科技發(fā)展科科長,曾任平湖市科學技術局科技管理科科長,戶籍地平湖市,住平湖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F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全俊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浙0482刑初85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全俊不服,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全俊先后擔任平湖市科學技術局科技管理科科長、科技發(fā)展科科長,期間,被告人全俊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嘉興好事幫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民、浙江慧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責人周某1楚、浙江僑鳴光電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1國等35人財物,共計價值508880元,并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

  其中,2014年、2015年省級新產品鑒定期間,被告人全俊先后二次收受浙江上揚商業(yè)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趙某1現金共計5000元。

  2015年省級新產品鑒定期間,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鴻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研發(fā)部副經理趙某2現金1500元。

  2014年省級新產品鑒定期間,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晨光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技術中心主任金某1現金1500元。

  2015年省級新產品鑒定期間,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研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趙某3現金3000元。

  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全俊先后三次收受浙江景興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副經理章某各價值1000元的超市卡;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全俊先后三次收受章某現金各1000元。共計收受價值6000元。

  2015年省級新產品鑒定期間,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輝弘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王某3現金3000元。

  2015年省級新產品鑒定期間,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莎普愛思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汪某現金2000元。

  2015年,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比例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金某2現金1000元;2016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全俊收受金某2價值500元的超市卡。共計收受價值1500元。

  2015年省級新產品鑒定期間,被告人全俊收受浙江榮晟環(huán)保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陸某2現金1500元。

  此外,全俊還存在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2013年,平湖市科學技術局對嘉興市博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網技拍賣取得的“嵌入式心音采集、傳輸和識別系統”項目補助60000元;對浙江家和制藥有限公司通過網技簽約取得的“胃爾寧片物質基礎和系統生物學研究及產業(yè)化”項目補助100000元;對新秀集團有限公司通過網技拍賣取得的“基于物聯網的箱包無線射頻定位技術”項目補助100000元;對浙江景興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網技簽約取得的“造紙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工程”項目補助80000元;對浙江紅馬鑄造有限公司通過網技拍賣取得的“鑄造企業(yè)生產管理系統”項目補助100000元。

  2013年年底,被告人全俊在明知浙江慧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現有三項技術實際成交金額均未達到100萬元規(guī)定申報額的情況下,指使該公司負責人周某1楚采用偽造技術交易合同的方式達到網上技術市場項目申報條件,獲取補助。周某1楚偽造了項目名稱為“圖形處理基礎開發(fā)技術”的技術交易合同并通過平湖市科學技術局向浙江省科學技術廳申報補助,后獲得了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補助200000元、平湖市科學技術局補助130000元,從而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30000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全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全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00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全俊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全俊利用擔任平湖市科學技術局科技管理科科長、科技發(fā)展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508880元,屬數額巨大,其中350000元屬索賄,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全俊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遭受國家經濟損失770000元,其行為又構成濫用職權罪。上訴人全俊一人犯二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上訴人全俊受賄所得中350000元屬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全俊及其辯護人上訴所提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指出,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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