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薰衣草”引發(fā)商標侵權案;被告稱“心相印”紙巾含薰衣草香料而非作為商標用
本報訊 (記者 李欣悅) “心相印”紙巾因為包裝上使用了“薰衣草”字樣,被擁有“薰衣草”商標專用權人李逢英告上法庭。昨日的庭審中,“心相印”方稱使用“薰衣草”幾個字只是為了說明成分和味道,為此雙方還特意打開了一瓶薰衣草香精,辨別和紙巾味道是否一樣,可得出的結論卻完全相反。
稱商標被侵犯索賠200萬
李逢英表示,其在2004年9月取得“薰衣草”商標專用權,經核準在紙手帕等紙制產品上使用“薰衣草”商標,之后與兩家造紙企業(yè)簽訂生產許可合同,生產“薰衣草”牌紙類產品。
2006年4月,李逢英發(fā)現(xiàn)湖南恒安紙業(yè)有限公司委托山東恒安凡相印紙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的“心相印”生活用紙系列產品,在其外包裝和內包裝的顯著位置,大量使用文字標志“薰衣草”,同他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
李逢英認為,這兩家公司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公開道歉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200萬元。
原被告聞香精結論相異
湖南恒安紙業(yè)有限公司、山東恒安凡相印紙業(yè)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稱,李逢英商標中的文字部分“薰衣草”是一種植物固有名稱,是常用的香料!靶南嘤 奔埥戆b標注“薰衣草”只是說明產品含有薰衣草,沒有將“薰衣草”作為商標使用。
為此,該代理人特意購買了一瓶薰衣草香精,試圖與原告出示的“心相印”紙巾做一味道比較。經法官同意,當庭打開了這瓶香精,在聞過之后,原告表示,兩者味道并不一樣,但被告則認為味道完全相同。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北京市一中院將擇日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