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女士為撿拾曬在菜市場水果攤位屋頂上的紙板箱而攀上屋頂,不料將屋頂踏穿墜落地面,造成8級傷殘。虞女士把菜市場管理部門和攤主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日前,閘北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菜市場管理部門賠償虞女士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4萬余元,水果攤主小王賠償虞女士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1萬余元。
案情回放
年近50歲的虞女士家住本市彭浦地區(qū),她經(jīng)常到附近菜市場內(nèi)收購廢品貼補家用。2005年4月24日上午10時許,虞女士來到菜市場小王的水果攤位,要求收購攤位屋面上的廢紙箱。因當時小王在攤位上忙做生意沒空,就約虞女士12時來。
中午,虞女士再次來到小王的水果攤,為了將攤位屋面上的廢紙箱拿下來,虞女士就沿著水泥扶梯,跨越鐵欄桿爬上攤位屋頂,因該屋面由石棉瓦片等材料搭建,不能承受虞女士自身重量,虞女士身體穿透屋面,墜落至攤位內(nèi)的地上。公安110民警接報后,即趕至現(xiàn)場,將虞女士送往醫(yī)院治療,診斷為第9、10胸椎椎體、椎板粉碎性骨折,左側第8、9肋骨骨折,肺挫傷,胸腔積液。經(jīng)司法鑒定結論為:虞女士的損傷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8級傷殘。虞女士認為:菜市場管理部門和水果攤攤主小王未盡安全、管理保障教育之義務,導致自己身體受到傷害,將菜市場管理部門和小王告進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18萬余元人民幣。
判決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菜市場管理部門作為市場經(jīng)營管理人,應對各攤位業(yè)主盡安全、保障教育之義務,但在攤主小王將廢紙箱任意堆放至攤位屋面上未盡管理、制止之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小王是水果攤的經(jīng)營者,擅自將廢紙箱堆放至攤位屋面上,存在安全隱患。在明知虞女士是來收購廢紙箱時,未能提供其出售廢紙箱應盡安全保障的義務,即出售廢紙箱的行為存在瑕疵,應承擔次要責任。虞女士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其爬上屋面收購廢紙箱的危險行為,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但其未能盡謹慎之責,應承擔主要責任。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