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9日與興業(yè)銀行福州市華林支行簽訂了有關《保證合同》,同意為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興業(yè)銀行福州市華林支行申請3000萬元人民幣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從2003年5月29日至2004年5月28日,利嘉實業(yè)(福建)集團有限公司同時出具了反擔保決議。
2004年6月2日,公司收到興業(yè)銀行福州華林支行委托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函,函告公司在合同訂立后,興業(yè)銀行福州華林支行依約履行了貸款義務,至2004年5月28日,借款期限已屆滿,但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公司作為保證人負有連帶保證義務,應敦促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貸款及相應利息。
2004年6月3日,公司向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利嘉實業(yè)(福建)集團有限公司發(fā)出催討函,同時,委托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向其發(fā)出律師函,鄭重要求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盡快履行還款義務,否則公司將保留追究反擔保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經(jīng)各方協(xié)商,興業(yè)銀行福州華林支行原則同意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擔保方式,以解除公司對應的擔保責任。經(jīng)向興業(yè)銀行了解,到目前為止,擔保變更程序尚在辦理中。
截止2004年8月9日,公司累計對外擔保余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其中對控股子公司700萬元),累計逾期擔保為30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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